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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摄影家协会章程(暂行)
来源:紫光阁网      2013年0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摄影家协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下,由中央国家机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团体,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中央国家机关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摄影协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批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个人会员原则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在编的干部职工及直属系统推荐的在职干部职工,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出版、翻译、图片制作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申请人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国家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有关部门开展摄影活动;鼓励会员深入基层从事摄影创作;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编辑摄影书刊,加强理论建设;组织摄影讲座,培养摄影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优秀摄影作品;举办摄影展览和比赛;依托中国新闻社中国图片网设立摄影作品展示专栏,为摄影团体、工作者、爱好者提供交流展示学习平台。

  第十一条 重视推动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的群众性摄影活动,加强同中央国家机关各群众性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并加强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及其他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任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全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设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名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央国家机关摄影家协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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