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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风采展示——黄年
来源:紫光阁网      2014年06月05日 

  黄年同志作为优秀大学毕业生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9年,年年都以“老黄牛”的工作态度苦干实干,个人修养和工作业绩得到群众公认,获各种荣誉奖励22次:十次年终考核优秀,两次办案标兵,两次优秀共产党员,两次嘉奖,三次三等功,一次中央国家机关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先进个人,一次全国法院先进个人,一次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黄年同志作为法官,一直办理民商事案件,不仅办案数量多、质量高,还以“小牛犊”精神敢于创新办案方法,用真心真情化解当事人矛盾,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工作目标:办案12年直接主办500余件,历年办案数和调解率均在全院名列前茅,所办案件无一差错、无一案件引起当事人的信访或任何不良反映;参与处理案件的标的在2000亿元以上,从未徇私一分钱。其中有70余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均取得非常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有关领导和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黄年同志办案主要有两大特点:

  一是能准确把握疑难问题、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黄年办案不仅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法理分析透彻,对疑难问题更是注重从基本法理和社会价值角度辨析法律规则,尤善基于公平合理的办案目标理清办案思路,既能倾听不同意见深入研究各种观点,又敢于在争议中排除干扰坚持正确意见,坚守法官职责。例如涉2005年全国人大代表乔金岭自杀的相关案件最后由黄年主办执行协调,争议标的30余亿元,双方当事人都势在必得,各方面的干扰因素相当大,其法律争点是按登记主义、形式出资主义还是实际出资主义执行案涉房地产,前期研究和征求意见均与黄年提出的实际出资主义观点不一致,黄年同志顶住压力、力排众议,最终最高决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票支持了黄年同志的观点,既从理论上解决了法律理解的这一类争议问题,也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平衡解决。

  二是善于调解重大案件、赢得各方满意,实现司法为民。对复杂、疑难案件,黄年同志案件善于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信息学等多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提出不拘一格的办案思路和解决办法,实现办案的客观公正、矛盾的和谐化解,形成案内案外问题全面研究、全面解决的调解工作风格,总结出“综合调解法”、“关系模型分析法”、“蛋糕做大法”、“风险调解法”等办案方法,圆满调解数十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同事和群众誉称“黄调解”。如深圳最大烂尾楼项目股权转让纠纷案,多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是近年来深圳社会影响最大的司法案件之一,各级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该案因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矛盾而引发的系列纠纷有六类上千件,老股东还因新老股东举报被判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入狱。老股东主张新股东给付2.531亿元转让款,而新股东要求老股东赔偿15.19亿元,双方利益差距巨大。经过10余天对数百卷材料的全面细致分析和近20个工作日的耐心思想工作,黄年采用“综合调解法”促使双方达成均放弃向对方提出的一切民事主张、今后不再进行刑事申诉控告等激发矛盾的协议,不仅在法律上将新老股东间的纠纷全部调解,而且在思想上全面化解双方矛盾。又如新疆和田建材市场联合开发纠纷案,诉争利益上亿元,双方曾组织数百名维汉群众多次械斗、纵火焚烧市场,直接裁判难以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借鉴风险投资的对赌规则,通过审判和执行两方面工作的协调配合,将这一涉及新疆地区社会稳定和维汉民族团结的重大复杂案件予以调解并及时兑现,双方共同送来锦旗、感谢信致谢。

  黄年同志作为复合型人才,办案之余兼任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根治执行难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执行威慑机制系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近10年的工作报告均列为重点工作。黄年提出并通过系列文章形成了执行威慑理论,实现了该理论的立法认可,创造了无数惩治“老赖”和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新招”、“实招”,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全国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信息的综合运用、各权力机关联动机制等方面开拓性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直接为最高人民法院节约不少于5000万元项目经费,间接创造了数十亿的经济价值。全国法院办结的执行案件中有20%系因该项目的作用,创造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黄年同志还在90年代中期研究开发了第一套全国法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参与2007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条文的起草工作,参与撰写《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标准》等3本书稿,发表专业理论文章数十篇,对相关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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