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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坚持以新《党章》为标准积极探索劝退不合格党员的新途径
来源: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21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党章》明确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笔者认为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更是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要措施。

  一、坚持把践行先进性要求作为考察党员是否合格的重中之重。践行先进性要求是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一是党的理论知识多次考核不合格的要劝其退党。《党章》在“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中明确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党的理论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然而当下有的党员觉得学习不学习无关紧要,有的重业务知识学习不重视党的理论学习,认为只要干好工作就行了。党员不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何谈与党中央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一致?何谈用党的先进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怎么带领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这样的党员应劝其退党。二是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连续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劝其退党。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教育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十六条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按照要求每年要结合基层组织民主生活会,依据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等5项内容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对连续两次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经教育不改的,应该劝其退党。三是不认真执行或选择性的执行党的决定、决议、命令的要劝其退党。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应尽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中也明确提出:党员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等等,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党员觉得党组织做出的决定、决议、命令不合自己的心意或者觉得有违自己的利益,就不认真执行或选择性的执行。这类党员不是处处维护党的利益,而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他们在群众中已经失去了党的先进性标准,尽管不多,但影响极坏,如果继续留在党的队伍中,会严重影响到党在群众中威信,必须坚决清除。

  二、坚持把服务群众效果作为考察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服务群众是践行宗旨的基本表现形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要劝其退党。一是日常工作连续多次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要劝其退党。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有的党员责任心不强,缺乏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不关心群众的疾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连钟也不相撞,整天浑浑噩噩度日,对待上门办事的群众要么态度冷漠生硬,要么就采取推诿扯皮,拖拖拉拉,要么就不给好处不办事儿,反正就是不给你顺顺利利的办。每年都有一些部门和个人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对那些经过屡次教育仍然不改,多次被通报批评的,除了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失职渎职给予政纪处分外,是党员的要劝其退党,进而纯洁党的组织。二是年度目标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不合格的要劝其退党。年度目标考核是对每个政府公务人员全年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评定。有的工作人员对上门办事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甚至于出现“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的对待工作消极拖拉,不积极主动,把小事拖大,甚至于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有的平时上班迟到早退,对待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有的得过且过,对待工作不认真,错误百出等等,给工作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对这些人员,如果连续两年都被评为不合格,是党员的应该劝其退党。三是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要劝其退党。《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对公务员予以辞退的规定中第一条就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予以辞退。各级公务员群体也是一个党员集中的群体,如果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仅要按照《公务员法》给于辞退,是党员的还应该按照《党章》中的相关要求劝其退党。

  三、坚持把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作为考察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党章》在“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中明确规定: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并要做到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可见发挥模范作用既是《党章》对党员的明确要求,也是一个党员先进行的具体体现。一是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退缩逃避和在重大任务中考察不合格的要劝其退党。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和重大任务中考察党员的先进性发挥是常用的方式方法。在战争年代,每当战斗进行到危急关头,只见指挥员大喊一声:共产党员跟我上!一群有着共产党员称号的战士冒着敌人的枪林弹雨奋不顾身的冲向敌阵。和平建设时期尽管少有流血牺牲的事情发生,但有诸如:地震、洪水、火灾、泥石流,以及突发事件等的出现,就难免会有面对生死的考验和抉择。有的党员在灾难和危险面前,或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贪生怕死,退缩逃避,既没有共产党员的担当意识,更没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使命感。这样的党员必须劝其退党。二是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积极的要劝其退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所有共产党员在这个伟大实践中理应自觉当先锋、打头阵、做模范。实现“中国梦”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就是最有效最简单的方式。积极参加爱心助残、爱心捐款活动,参加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活动,深入山区农村、城市社区、厂矿企业开展清洁家园,以及访困问苦活动等等,这些活动既体现了党始终把群众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又反映了党坚持与群众同甘共苦、携手克难的密切关系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鱼水情谊。然而有的党员不关心群众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困难,对群众的迫切需求和求助熟视无睹,借口种种理由不参加诸如爱心捐款(物)等活动,对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积极、不热心,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待社会公益活动,这样的党员理应劝其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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