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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关键少数”
来源:紫光阁网      2017年01月0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关键少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当前全国人民正在紧紧围绕“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十三五”规划的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战略举措,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具有重要作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而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抓住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带头人。古语说:上行下效。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带头人,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带头人。人民群众的一言一行深受领导干部的影响。领导干部是否信仰法律影响着普通群众是否信仰法律,领导干部是否带头遵守法律影响着广大群众是否遵守法律,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影响着广大群众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存在着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受传统“官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他们信奉权力、漠视法律,处理问题按照权力而不是按照法律。二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本领缺乏。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习惯了“拍胸脯表态、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视法律为行动的禁锢,不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这种现象在部分领导干部中还比较普遍。三是有的领导干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广大领导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视法律为儿戏,甚至错误地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对领导干部不适用,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自身、亲属等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甚至放纵身边人违法犯法。四是有的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以权犯法等问题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压制法律,信奉权力即法律,权在法之上,不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徇私枉法甚至以权犯法,带头违反法律。 五是一些领导干部消极腐败,以身试法。在当前反腐败呈现高压的态势下,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不收敛不收手,反而变本加厉,毫无畏惧之心,贪污腐败、腐化堕落。领导干部的这些行为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坚决抵制和摈弃的。

  如何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通过抓“关键”、抓“主要矛盾”的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首先,领导干部自身要不断提高和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指导法治行为,法律意识反映并反作用于法律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行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同时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宪法法律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否具有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直接决定着在处理权和法的关系时的态度,决定着是否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否能够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首先就要做到学法懂法,这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对于领导干部首要的就是学习宪法。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外,还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有学习了宪法,领导干部才能明白权力从何而来,如何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家和公民权益。同时领导干部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公务员法》《经济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法治精神深入到全体公民的血液中。

  其次,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干部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营造法治环境在于培育民众的知法信法法治基因,这有赖于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法治不是海市蜃楼般的幻境,而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在现象。这就需要法律得以实施,且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成为“活的法律”,以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一次实实在在的法律适用过程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冲击和影响,要胜过千百遍的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即使法律存在残缺与疏漏,但只要它能够良好运作,就远比遥望未来那个完美的制度更接近法治的真谛。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使法治进程得到实质的推进。这些都有赖于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作决策、办事情。

  第三,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四个意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第五,领导干部要坚决抵制贪污腐败行为,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贪污腐败行为侵蚀着党员干部的健康肌体,破坏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也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尤其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下大力气割除的毒瘤,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予以清除的障碍。因为,贪污腐败行为不仅直接破坏着社会主义法治,破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同时也破坏着正常的社会环境秩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着极坏的反作用,也影响侵蚀大家尊法守法的理念和信心。只有广大领导干部坚决抵制贪污腐败行为,为民务实清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以上率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各项部署才能不断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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